臺東縣長濱鄉公所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2月1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7)智商00209字第10776118690號函核定

一、目的宗旨:

臺東縣長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證明臺東縣長濱鄉(以下簡稱本鄉)所生產優良品質之長濱米,以供消費者辨識及維護本鄉農民之權益,特訂定『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二、證明標章證明之內容:

本件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個人或單位團體使用,茲證明其生產製造之稻米產自於臺東縣長濱鄉。長濱鄉位於台灣台東縣東北端,北臨花蓮縣豐濱鄉,東濱太平洋,西鄰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南接成功鎮。這裡的米有著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東臨太平洋有海風吹拂,西臨海岸山脈為屏障,長年累月海風吹拂,以無汙染清新山泉灌溉豐盈的養份,土壤肥沃,泉水甘甜,極適合種植水稻也生長出優質的稻米。當地土壤屬重黏土多腐植質,介於微酸近中性,加上夏日氣候高溫潮溼,早晚溫大,構成水稻生長的優良天然條件。長濱有許多梯田,背山面海,土壤肥沃、水質純淨。在此環境下所生長出的稻米品質特別優質,符合「臺東縣長濱鄉公所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標準。

三、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

(一)界定的區域範圍:所生產稻穀之農地位於本鄉行政區域內。
(二)品質特徵:這裡有著得天獨厚的環境及厚實農耕歷史,不僅空氣清新、土壤肥沃,成就長濱海岸梯田的獨特風貌,有臺東縣海岸面積最大的黑潮平原。長濱鄉海岸山脈上最美麗的山峰─金剛山-山下最大的灌溉水源來自南溪社區的水母丁溪上游,源源不絕的流水順著長濱大圳由北至南貫穿著整個長濱鄉;當地土壤屬重黏土多腐植質,介於微酸近中性,加上夏日氣候高溫潮溼,早晚溫大,構成水稻生長的優良天然條件。
長濱鄉所產稻米其特色有:
1. 產地與水質完全沒受工業相關廢棄物的污染。
2. 當地日照充足,而且終年海風吹拂,使得相關害蟲不易生長。
3. 主要是生長環境的氣候、無汙染的土壤及富含礦物質的水源。
4. 吹的是經由太平洋來的海風,不易產生水稻成長之病蟲害。
5. 目前耕種大都是以一年一期為主,所以將近半年的稻田都是處於休耕養地的  階段,減少外加肥料的使用。
(三)品種特徵:本鄉每年種植稻米農戶約542戶,稻米第一期、第二期稻米面積約450公頃,一公頃產量6,000公斤稻米。本鄉種植稻米品種為高雄139號米及台東30號為種植大宗,高雄139號米:該品種為高雄農改場改良推行,由於該品種多種植於花、東地區,米質與食味質良好,便將該品種列為良質米推薦品種,目前該品種多集中於東部地區,吃起來口感Q彈、米粒顆顆飽滿、並散發出淡淡的香氣,食味值與日本稻米不相上下。另台東30號:台東30號為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培育,後由農委會台東區所改良,歷經八年培育,米粒較大、透明度佳,米質優良、耐儲存,食味品質確實良好,米飯晶瑩剔透,黏軟適中。
(四)關連性:
長濱鄉位於台灣台東縣東北端,北臨花蓮縣豐濱鄉,東濱太平洋,西鄰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南接成功鎮。本鄉背山面海,以丘陵地形為主,海岸線極長,氣候屬熱帶季風氣候。鄉內居民以台灣原住民阿美族為主,亦有布農族、噶瑪蘭族、漢人及平埔族,產業以農業及漁業為主。本鄉政區域共劃分為六個村:樟原村、三間村、忠勇村、長濱村、竹湖村、寧埔村。土壤肥沃,泉水甘甜,極適合種植水稻也生長出優質的稻米。在日據時代,日本人在東部的豐濱、長濱、卑南鄉等地大規模種稻,稻米成了主要的經濟作物。根據日據時代歷史文獻記載『東海岸石寧埔附近的米(石寧埔就是指現在的長濱鄉)。當時長濱附近生產的白米,幾乎都是直接供應至日本市場,指定給日本皇族食用。

(五)申請使用「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者,其生產提供之長濱米商品除同時具備前述使用條件外,並應符合:
1. 安全:所生產之稻穀符合殘留農藥快速檢驗容許標準(如附件一);所加工之稻米符合國家稻米衛生安全標準(如附件二)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2. 品質: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標準(如附件三),所加工之稻米符合國家CNS白米、糙米或糯米標準(如附件四、五)、食味值(如附件六)達65分(含)以上。
3. 倉儲:申請認證之稻穀應專倉或明確區隔儲存。
並經由臺東縣長濱鄉公所審查通過者,方可使用本件「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本所每年辦理講習會輔導農民辦理申請認證手續及提昇稻作生產技術。

四、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一) 田間採樣檢驗:本所於水稻收割二十日前,採現場取樣並進行稻穀容重量、食味值及農藥殘留檢驗,檢驗通過者方可申請証明標章核發。
(二) 倉管查驗:凡合格之稻榖需設置專倉或特定存放定點,本所在水稻收獲後,將不定時查驗倉儲、流通狀況,並稽核橝章數量與稻榖存量,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則依約定規範處罰之。
(三) 產品抽驗:本所不定期進行市場產品抽檢,檢品應送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或其輔導、認可之機構或檢驗站進行檢驗,未符標準者依約定規範處罰之。
(四) 本所抽驗小組每月市場抽驗乙次;抽驗樣品食味值、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檢測(食味值檢測以碾製日期30日內之產品為基準)。抽驗產品連續二次未達使用管理辦法中品管條件比率超過10﹪者、得撤銷標章申請人之使用資格;並全數追回當期未使用之產地證明標章,且連續二年不予受理申請使用。

五、申請使用證明標章之程序事項及其爭議解決方式:

(一)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農民應提出「『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七)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 身份證影本。
2. 生產稻穀之農地使用證明。
(1) 私有土地者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代耕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
(2)公有土地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3. 當期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標準之證明文件。
4. 『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田間栽培管理紀錄簿。(如附件八)
5. 經收廠商磅秤申請人所生產稻穀之地磅單。
6. 食味值檢測證明書。
7. 稻穀農藥檢測證明書。
8. 申請使用「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約定書(如附件九)。
9. 其他。
申請使用本標章可由農戶或委託經收廠商向本所提出。

(二) 證明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1. 經營稻穀產銷之法人、廠商或自產自銷之農戶,得於本所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2. 審查作業:由本所組成審查小組依「碾製『長濱米』認定評審標準」(如附件十)作各項審查。
3. 經審查通過者,得與本所簽訂「申請使用『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約定書」,經本所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後,始可使用證明標章。

(三) 證明標章核發方式:
1. 本所依據申請人之耕作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袋,計算核發標章之數量。
2. 申請人其生產之稻穀,產量未超過每公頃7,200公斤者,依實際之產量核發標章。產量超過每公頃7,200公斤者,依每公頃7,200公斤之產量核發標章。
3.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使用證明標章,經審核符合者,本所應於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標章。

(四) 規費:申請核發標章者應繳交規費,收費標準由本所訂定,送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五) 長濱米之重量與容量之計量,應採公制,其量器衡器(磅秤)及水份測定器、食味計應隨時校正。

(六) 長濱稻穀碾製成白米,其碾製成白米率以六八%核計證明標章數量,碾製成糙米率以八○%核計。

(七) 標章申請人對本件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審核、懲處等事項不服者,於收到通知函30日內,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訴,本所自申請日起30日內應以函文回覆申請人。如對申訴結果不服者,得向法院提起救濟,並以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 本標章由本所印發,經收廠商及他人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一經查獲依法處置。

(九) 使用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之包裝袋其左方五分之二版面應採用「長濱米公版袋」之樣式(如附件十一);如採特殊規格非一般通用之包裝樣式須經本所審核小組通過始得印製。

(十) 本標章同意印製於經認證之長濱米包裝箱及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但不得加印不合本標章意義、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及裝置與產品,違者依法處置。

(十一) 標章申請人收購經認證之長濱米稻穀,應專倉或明確區隔儲存並應符合申請認證稻穀之數量,如須移倉應向本所報准始可,除非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未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本所得隨時派員檢查倉存數量,必要時得終止標章申請人使用「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
(十二) 標章申請人不得轉售、仿製本標章或使用仿製之標章以及不實混合外鄉鎮之稻米,如經查獲,本所得立即終止標章申請人使用「長濱米」產地證明標章,全數收回核發之標章,並依法處置及公告周知。

(十三) 標章申請人使用標章有違「長濱米」信譽之情事或未符審查作業標準者,本所得隨時通知解約並得在媒體公告廠商行號。

(十四) 本使用規範經公告後實施。


長濱米產地認證標章

 

景點資訊

  • 台東縣長濱鄉長濱村四鄰9號
  • 089-832139#268
  • 08:00~1700

相關長濱米產地認證標章相關問題,請洽本所農業觀光課檢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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